企业的研发活动和对国外许可技术的使用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制造类不低于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5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
(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五)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 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 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 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 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 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关键共性技术、 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的项目。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高新技术园区、 大学科技园、 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创投机构投资的创新项目,相关创新创业赛事遴选的优秀项目等。
企业的研发活动和对国外许可技术的使用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制造类不低于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5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
(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五)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 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 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 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 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 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关键共性技术、 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的项目。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高新技术园区、 大学科技园、 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创投机构投资的创新项目,相关创新创业赛事遴选的优秀项目等。
企业的研发活动和对国外许可技术的使用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第七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制造类不低于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5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亿元至10亿元之间;
(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
(五)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3.《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发,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类型包括:近3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2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 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获得1类、2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 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 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 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 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4.《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在关键共性技术、 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的项目。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高新技术园区、 大学科技园、 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创投机构投资的创新项目,相关创新创业赛事遴选的优秀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