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上编第十一章“商标权的处分类申请”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备案做出了具体规定。
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上编第十一章“商标权的处分类申请”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备案做出了具体规定。
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3.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上编第十一章“商标权的处分类申请”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备案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