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获得创新(包括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七条中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4.《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2019)第二十六条规定“科学数据使用者应恪守学术道德,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应按照相关标准注明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基础研究知识库开放获取政策实施细则》(2017年)第五部分中规定“使用“基础研究知识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出版商或相关资助方的禁锢期结束前,‘基础研究知识库’将不会对所存储的内容提供开放获取。
元数据使用-“基础研究知识库”允许用户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免费获取和使用研究论文元数据;用户在使用研究论文元数据时必须给出原始元数据记录的超链接或OAI 标示符。第三方在超出许可条件下使用作品,需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全文使用-“基础研究知识库”允许用户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免费获取和使用研究论文全文。用户在使用该研究论文全文时必须给出作者、标题、详细书目信息,原始页面的超链接或 OAI 标示符。第三方在超出许可条件下使用作品,需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6.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4年5月签署《开放获取柏林宣言》
公平获得创新(包括环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七条中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4.《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2019)第二十六条规定“科学数据使用者应恪守学术道德,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应按照相关标准注明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基础研究知识库开放获取政策实施细则》(2017年)第五部分中规定“使用“基础研究知识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出版商或相关资助方的禁锢期结束前,‘基础研究知识库’将不会对所存储的内容提供开放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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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4年5月签署《开放获取柏林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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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第十七条中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4.《中国科学院科学数据管理与开放共享办法(试行)》(2019)第二十六条规定“科学数据使用者应恪守学术道德,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应按照相关标准注明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基础研究知识库开放获取政策实施细则》(2017年)第五部分中规定“使用“基础研究知识库”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作者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在出版商或相关资助方的禁锢期结束前,‘基础研究知识库’将不会对所存储的内容提供开放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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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04年5月签署《开放获取柏林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