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中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规定:“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中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规定:“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

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中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规定:“申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专利权项数以及每项专利权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三)实施许可的种类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