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申报区分为简易程序和非简易程序。
2.《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受理简易案件后,对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的案件基本信息由申报人填报。
对于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予以退回,并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申报区分为简易程序和非简易程序。
2.《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受理简易案件后,对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的案件基本信息由申报人填报。
对于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予以退回,并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
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申报区分为简易程序和非简易程序。
2.《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申报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可以作为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按照简易案件程序进行审查:
(一)在同一相关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百分之十五;在上下游市场,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者资产,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的;
(四)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的。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集中,不视为简易案件:
(一)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且市场份额之和大于百分之十五的;
(二)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的;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
(六)市场监管总局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总局受理简易案件后,对案件基本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十日。公示的案件基本信息由申报人填报。
对于不符合简易案件标准的简易案件申报,市场监管总局予以退回,并要求申报人按非简易案件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