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上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商标许可备案的法律依据、备案材料、许可使用的商标、许可期限及许可商品/服务项目、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名称变更、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备案等内容。
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上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商标许可备案的法律依据、备案材料、许可使用的商标、许可期限及许可商品/服务项目、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名称变更、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备案等内容。
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三条中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中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年)上编第十一章规定了商标许可备案的法律依据、备案材料、许可使用的商标、许可期限及许可商品/服务项目、许可人及被许可人名称变更、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备案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