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获得创新(包括环境)

  1.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2020年)二(三)分类处置、二(四)污染防控有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4.环境保护部《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2014年)有相关规定。

公平获得创新(包括环境)

  1.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2020年)二(三)分类处置、二(四)污染防控有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4.环境保护部《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2014年)有相关规定。

公平获得创新(包括环境)

  1.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关于加强侵权假冒商品销毁工作的意见》(2020年)二(三)分类处置、二(四)污染防控有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五十三条“……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七条“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4.环境保护部《拟销毁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分类处理指南》(2014年)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