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代理机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第五部分第八章1.2.1.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印刷准备工作的时间一般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十八个月前一个月。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初步审查合格前,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提前公布请求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以及在作好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主动撤回或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出版号)、公布日、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代理机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第五部分第八章1.2.1.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印刷准备工作的时间一般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十八个月前一个月。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初步审查合格前,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提前公布请求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以及在作好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主动撤回或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出版号)、公布日、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专利代理机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第五部分第八章1.2.1.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印刷准备工作的时间一般为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十八个月前一个月。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初步审查合格前,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提前公布请求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以及在作好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主动撤回或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出版号)、公布日、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