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八百四十六条规定了“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第27条中规定“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停止侵害判决附加条件。如,在判令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停止侵害的同时,可以给予其修改技术方案的合理宽限期,或者可以明确其停止侵害的义务至其实际支付充分的损害赔偿或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时止”。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19年)第十五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分析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及知识产权对相关商品价值的贡献;(二)经营者对知识产权许可作出的承诺;(三)知识产权的许可历史或者可比照的许可费标准;(四)导致不公平高价的许可条件,包括超出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或者覆盖的商品范围收取许可费等;(五)在一揽子许可时是否就过期或者无效的知识产权收取许可费。”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第九条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认定前款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该项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回收周期;(二)该项知识产权的许可费计算方法和许可条件;(三)该项知识产权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许可费标准;(四)经营者就该项知识产权许可所作的承诺;(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2013年)第九条“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2024年)

  7.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2022年)

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八百四十六条规定了“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第27条中规定“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停止侵害判决附加条件。如,在判令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停止侵害的同时,可以给予其修改技术方案的合理宽限期,或者可以明确其停止侵害的义务至其实际支付充分的损害赔偿或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时止”。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19年)第十五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分析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及知识产权对相关商品价值的贡献;(二)经营者对知识产权许可作出的承诺;(三)知识产权的许可历史或者可比照的许可费标准;(四)导致不公平高价的许可条件,包括超出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或者覆盖的商品范围收取许可费等;(五)在一揽子许可时是否就过期或者无效的知识产权收取许可费。”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第九条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认定前款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该项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回收周期;(二)该项知识产权的许可费计算方法和许可条件;(三)该项知识产权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许可费标准;(四)经营者就该项知识产权许可所作的承诺;(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2013年)第九条“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2024年)

  7.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2022年)

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八百四十六条规定了“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的支付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或者一次总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预付入门费的方式。约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产品价格、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后新增的产值、利润或者产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约定的其他方式计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递增比例或者逐年递减比例。”

  2.《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第27条中规定“在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停止侵害判决附加条件。如,在判令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停止侵害的同时,可以给予其修改技术方案的合理宽限期,或者可以明确其停止侵害的义务至其实际支付充分的损害赔偿或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费时止”。

  3.《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2019年)第十五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能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分析其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及知识产权对相关商品价值的贡献;(二)经营者对知识产权许可作出的承诺;(三)知识产权的许可历史或者可比照的许可费标准;(四)导致不公平高价的许可条件,包括超出知识产权的地域范围或者覆盖的商品范围收取许可费等;(五)在一揽子许可时是否就过期或者无效的知识产权收取许可费。”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2023年)第九条中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或者销售包含知识产权的产品,排除、限制竞争。认定前款行为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一)该项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和回收周期;(二)该项知识产权的许可费计算方法和许可条件;(三)该项知识产权可以比照的历史许可费或者许可费标准;(四)经营者就该项知识产权许可所作的承诺;(五)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5.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2013年)第九条“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指引》(2024年)

  7.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估算指引(试行)》(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