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全文

  4.《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2022年)第十四条规定:“重大专项支持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取得之日起,超过三年未实施转化或未有实质性转化意向的,试点建立专利公开许可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5.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2022年)全文

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全文

  4.《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2022年)第十四条规定:“重大专项支持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取得之日起,超过三年未实施转化或未有实质性转化意向的,试点建立专利公开许可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5.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2022年)全文

许可与技术转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第五十条规定:“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2011年)全文

  4.《上海市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2022年)第十四条规定:“重大专项支持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在取得之日起,超过三年未实施转化或未有实质性转化意向的,试点建立专利公开许可制度,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5.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2022年)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