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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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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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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专利权人或受影响的第三方提交专利补充信息的信息提交系统的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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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服务的数字化
连接知识产权的潜在买方和卖方电子平台的可得性
绿色技术板块/标签的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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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以电子方式管理其知识产权的在线平台的可得性
知识产权局网上公布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最新名单的可得性
创新体系(包括性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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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盒监管措施的可得性
创新孵化器的可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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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营部门主导的创新孵化器/加速器的财政援助
对私营部门主导的创新孵化器/加速器的技术援助
女性企业家和女性创办企业的孵化器和/或加速器的可得性
科技园区的可得性
创新集群的可得性
反垄断执法
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
法律责任
当事人权利保障
配合义务
执法决定的强制力
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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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市场竞争的监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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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和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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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过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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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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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六十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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