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获得创新(包括环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四百四十条中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中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3.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十二)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以及第八十八条第(八)项、第八十九条第(十一)项。
4.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七十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5. 国务院办公厅《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四(九)部分“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
6.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全文。
上海市知识产局《关于促进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全文
公平获得创新(包括环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四百四十条中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中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3.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十二)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以及第八十八条第(八)项、第八十九条第(十一)项。
4.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七十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5. 国务院办公厅《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四(九)部分“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
6.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全文。
上海市知识产局《关于促进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全文
公平获得创新(包括环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第四百四十条中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中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中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3.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定期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十二)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以及第八十八条第(八)项、第八十九条第(十一)项。
4. 《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第七十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5. 国务院办公厅《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年)四(九)部分“推进多元化知识产权金融支持...”。
6.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2019年)全文。
上海市知识产局《关于促进上海市知识产权金融工作提质增效的指导意见》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