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合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节“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以及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对相关期限做了具体规定。
产学合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节“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以及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对相关期限做了具体规定。
产学合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中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四)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年)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3节“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以及第二部分第三章第5节“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对相关期限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