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沪科规〔2020〕8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沪科规〔2020〕8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海市推进 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 强化企业自主创新 能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现制定并印发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 年 11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上 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等法规政策的精神,强化企业 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 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
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 技术领域》内,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新产品, 发展新产业的活动。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转化项目,可依照本市相关规定,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关的人才支持政策。
第四条 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 导下,建立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市财 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的转化项目认 定会商机制。市科委负责开展转化项目认定,并委托项目管理中 心开展项目日常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专项扶持资
金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相关的人才政策。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持续进行研究 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且近两年无知识产权 侵权行为, 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科
研失信行为,且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六条 申报转化项目的高新技术成果须为基于核心技术研 发, 首次实现转化并形成样品、样机或服务的项目, 同时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规定的范围。
(二) 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知 识产权的类型包括: 近 3 年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登记的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近 2 年内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登记 的软件著作权。项目的知识产权应当是通过自主研发、受让等方
式,获得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获得 1 类、 2 类新药的药品注册证书,且在新药监测期的项 目;或近一年内首次取得国内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项目,其核
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不受上述专利年限限制。
(三) 项目所形成的产品应有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 测报告。属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 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 发的产品生产许可。属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
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四) 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属于工商营业执照、事业
单位法人证书的经营范围内。
(五) 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
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七条 申报项目属以下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认定:
(一)支持原创性科技成果的转化, 支持国家和本市重大重 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形成的转化成果,支持产业链核心环节、占
据价值链高端地位的成果转化。
(二)支持具有较强开放式创新能力的项目单位,通过订立 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等技术合同, 促进科技成
果的研发、转化、应用和推广。
第八条 申报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一般性的工艺改进或产品改型所形成的产品(服务);
(二) 已形成规模销售(提供)的成熟产品(服务);
(三) 食品、保健品、饮料、化妆品、服装、家具、家用电
器、工艺品、办公用品等常规日用产品。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转化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
的方式。
第十条 申报单位通过全市&“一网通办&”平台提出申请,在
线提交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申请书;
(二)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发明专利证书、实用
新型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等;
(三)申报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 及项目申报前 1 个月的
资产负债表;
(四)第三方出具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有特殊行业管 理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国家实施强
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企业与科研机构通过联合开发、技术转让/许可、作 价入股等方式在沪转化的, 应提交双方技术交易合同。本市技术 合同认定登记凭证可替代双方技术交易合同,作为交易真实性的
审核依据。
(六)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辅助证明材料。
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
性负责, 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 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
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推荐。
项目管理中心对推荐项目进行汇总、抽查,对抽查不符合条
件的退回相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
第十二条 市科委定期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所需专家应 当根据上海市科技专家库管理的相关规定选取和使用。专家按照 独立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和评价,结合项目的战略性 与重要性、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等情况, 赋予项目技术贡献系
数;根据核心技术转化能力,测算项目核心技术价值占比。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定期会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认定项目名单, 审定项目技术贡献系数和核心技术价值占比。对专家评审非共识 项目,通过会商确定结论; 无法确定结论的,由市科委组织专家
进行复审后确定。
第十四条 拟认定项目名单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没有异议的, 予以认定;对有异议
的项目进行复核审查,情况属实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告认定项目
名单,并向申报单位颁发&“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证书&”。
第四章 认定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转化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为自认定次月起 2 年, 项目核心技术拥有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权的项目,有效期为 3 年。
第十七条 转化项目一经认定,其项目名称及认定申请书的内 容不再变更。项目单位如有变更的, 应向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变更 申请,经项目管理中心复核后报市科委,市科委重新核发项目证
书,项目编号和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单位如有虚报、瞒报等行为的, 或累计两年未填报项目转化 实施情况的,将取消其转化项目认定资格, 停止其继续享受有关 优惠政策的待遇, 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 3 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
转化项目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区域转化项目跟 踪工作。鼓励国有企业集团、高新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有关 单位积极开展所属企业或服务单位转化项目认定的组织与服务
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1 月 18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1 月 17 日。
上海市科委办公室 2020 年 11 月 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