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沪科规〔2021〕12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沪科规〔2021〕12 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 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一大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 人企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请
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 年 8 月 3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推动科技型 中小企业的自主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一批具有国内 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 科技创新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上海 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科技部印发〈关于新时期支持 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的通知》(国科
发区〔2019〕26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的实施对象, 是指从事符合国家和 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领域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技术 (工程) 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强、市场竞争优势突出、发展潜力 大的科技型企业。其应有: 较完善的企业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及 与之相适应的科研投入;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并在相应的 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一定的经济规模和良好成长 性; 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较强的融资能力。其特征为创新型、规模
型与示范性。
第三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采取市区联动方式。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科委&”)会同上海市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 &“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
政局(以下简称 &“ 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小巨人工程的规划、立
项、评估和监管等工作。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负责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并配
合对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市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 区科技部门&”)负责本 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 &“ 区产业部门&”)审核推荐, 实施管理,会同区财政主管部门
落实区级配套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面向注册登记满 3 年及以上, 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
资质(有效期内),符合科技信用管理要求的本市非上市企业。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
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六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主要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制造类
不低于 1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 30%;
(二)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3000 万元至 1 亿元之间;
(四)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 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 5000 万元(或等值
外币);
(五) 企业有良好的经营管理团队, 健全的财务制度,较强
的市场应变能力, 灵活的激励机制。
第七条 申请科技小巨人企业主要条件:
(一)上年末企业研发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制造类
不低于 20%,软件或科技服务类不低于 50%;
(二)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
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三)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 亿元至 10 亿元之间;
(四) 企业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在 20%以上,或前三年内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 8000 万元(或等值
外币);
(五)企业应有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实验室、测试平台等)、 研发计划及与之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含引进)、 创新激励等运作机制和较完善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并有良好的经
营管理团队,有较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支持方式与实施周期
第八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是支持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持 续开展技术创新的一项重要工作。市级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支持 方式,申请企业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在立项后, 按照创新能力提升的需要, 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
取得成果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获得相应资助。
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实施周期内相关研发支出20%的比 例给予资助, 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50 万元/家,科 技小巨人培育企业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家。区级财政资金按
1:1 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条 企业承担的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周期为 2 年。
第四章 申请、受理与推荐
第十条 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每年度向社会 公开发布科技小巨人工程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路径、
申报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符合科技小巨人(含培育) 企业条件者,均可按 每年通知要求进行申请填报。企业应对所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完
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区科技部门应会同区产业部门按本办法第六、第 七条申报主要条件的规定, 对申报企业严格审核, 将符合科技小巨
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条件者分类汇总后向市里推荐。
第五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市科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照本市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评审立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 择优形成拟立项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发布立
项通知。
第十四条 获得立项的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由市科 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共同发放 &“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
业&”立项证明。
第六章 服务发展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各区建立横向协 同、上下联动的培育发展工作体系和常态化跟踪服务机制, 及时 跟踪企业成长动态,梳理掌握企业诉求并通过本市服务企业联席
会议机制等予以协调解决。
围绕科技小巨人(含培育) 企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在技术研 发、科技金融、全球化发展、协同创新、人才培养、上市培育等 方面,指导用好惠企政策, 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融资、并 购与上市, 技术转移和知识产权管理,海外市场拓展,产学研合
作与产业链协同, 企业家与专业人才培育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六条 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期结束后,市科委会同市经 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组 织企业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财务审计和执
行情况评价环节。
(一)财务审计事项主要包括: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研 发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实施期内营收状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
息情况等。
(二)执行情况评价按领域分组开展,采用定性和定量结合
的评分方式,主要围绕企业成长能力、创新能力、市场竞争能力
和社会贡献能力等方面进行。
1、综合绩效评价 &“通过&”的,评价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按 一定比例分为 &“优秀&”、&“ 良好&”、&“合格&”三个等次,给予相应的
资金资助。 具体标准以当年度绩效评价通知为准。
2、综合绩效评价 &“未通过&”、&“结题&” 的, 不予资金资助。
第十七条
责解释。
第十八条
年 8 月 31 日。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
本办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上海市科委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