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3.《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第五条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国有企业框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3.《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第五条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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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应当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针对涉及国计民生等重要领域的经营者集中,制定具体的审查办法。

  市场监管总局定期对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3.《禁止垄断协议规定》

  第五条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可以是书面、口头等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种、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交易选择、技术约束等。

  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包括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导致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大幅提高,无法与现有经营者开展有效竞争等情形。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