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电子政务服务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实践中,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可实现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跨省通办”查询,上海通过政府官网、移动端、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公众提供产权信息、抵押查封限制等产权负担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
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拓展服务范围,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应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的服务。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政务服务,并可以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精准化政务服务。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各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本市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4.《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七)“建立破产信息“一网通查”机制。充分运用本市在“一网通办”机制和平台建设方面的优势,整合联通“一网通办”平台、上海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系统,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建设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便利管理人一网通查破产企业及相关涉案主体身份、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企业登记原始档案、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产权转让-电子政务服务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实践中,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可实现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跨省通办”查询,上海通过政府官网、移动端、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公众提供产权信息、抵押查封限制等产权负担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
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拓展服务范围,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应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的服务。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政务服务,并可以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精准化政务服务。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各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本市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4.《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七)“建立破产信息“一网通查”机制。充分运用本市在“一网通办”机制和平台建设方面的优势,整合联通“一网通办”平台、上海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系统,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建设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便利管理人一网通查破产企业及相关涉案主体身份、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企业登记原始档案、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
产权转让-电子政务服务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
2.《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实践中,全国不动产登记网上“一窗办事”平台可实现全国不动产登记信息“跨省通办”查询,上海通过政府官网、移动端、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为公众提供产权信息、抵押查封限制等产权负担信息的在线查询服务。
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市建设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一网通办”平台),拓展服务范围,整合公共数据资源,强化数据共享应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推动线上和线下集成融合、渠道互补,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普惠化的全方位服务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更精准的服务。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办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的除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办理政务服务,并可以通过企业专属网页获得精准化政务服务。市政务服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一网通办”工作。各区、各部门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编制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明确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流程、容缺受理等内容,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条件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相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办事指南规定之外的申请材料。市场主体可以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办理渠道。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本市推进“一网通办”平台涉外服务专窗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提供便利化政务服务。”
4.《上海市加强改革系统集成 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的若干措施》(七)“建立破产信息“一网通查”机制。充分运用本市在“一网通办”机制和平台建设方面的优势,整合联通“一网通办”平台、上海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系统,在上海市“一网通办”平台建设破产案件涉案信息在线查询系统,便利管理人一网通查破产企业及相关涉案主体身份、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企业登记原始档案、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