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环境许可

  1.《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五条(信息公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信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信息。

  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全文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听取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通过公告、报纸等方式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信息。

  第九条(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要求)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按要求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拟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条(科普宣传)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发放科普资料、张贴科普海报、举办科普讲座、参观企业或者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公众宣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学知识,加强与公众互动。

  第十二条(深度公众参与)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地街镇政府沟通相关情况。建设单位或所在地街镇政府认为需要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设置现场答疑点等方式强化公众参与工作。

  第十三条(公众意见的采纳)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并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五条(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阶段应当开展三次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受理信息公开、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和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建筑业的环境许可

  1.《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五条(信息公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信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信息。

  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全文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听取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通过公告、报纸等方式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信息。

  第九条(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要求)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按要求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拟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条(科普宣传)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发放科普资料、张贴科普海报、举办科普讲座、参观企业或者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公众宣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学知识,加强与公众互动。

  第十二条(深度公众参与)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地街镇政府沟通相关情况。建设单位或所在地街镇政府认为需要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设置现场答疑点等方式强化公众参与工作。

  第十三条(公众意见的采纳)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并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五条(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阶段应当开展三次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受理信息公开、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和审批决定信息公开。

建筑业的环境许可

  1.《上海市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第五条(信息公开)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信息。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阶段,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政府信息。

  编制阶段和审批阶段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情况说明应全文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形式)建设单位应通过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听取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通过公告、报纸等方式听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电视、广播、微信、微博及其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公众参与信息。

  第九条(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要求)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应当按要求在网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拟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并征求公众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前的公示信息发布持续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条(科普宣传)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发放科普资料、张贴科普海报、举办科普讲座、参观企业或者通过学校、社区、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公众宣传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科学知识,加强与公众互动。

  第十二条(深度公众参与)对环境影响方面公众质疑性意见多的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项目所在地街镇政府沟通相关情况。建设单位或所在地街镇政府认为需要开展深度公众参与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公众座谈会、专家论证会、设置现场答疑点等方式强化公众参与工作。

  第十三条(公众意见的采纳)建设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过程中收到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进行专业分析后提出采纳或者不采纳的建议。建设单位应当综合考虑建设项目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能力的单位的建议、技术经济可行性等因素,采纳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有关的合理意见,并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根据采纳的意见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十五条(审批阶段的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阶段应当开展三次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分为受理信息公开、拟审批决定信息公开和审批决定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