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企业购买不动产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2.《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第三条“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行为要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应控制标准。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对租赁面积,由各地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4.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浦农业农村委规〔2022〕5号)(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资格审查。镇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质审核小组,对意向方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审核。二是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行分级备案。三是各镇结合实际,选择合适方式建立健全流转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
5.上海市嘉定区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农委规〔2022〕1号)五、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一)明确租赁标准和规范要求。受让方是工商资本的,各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租赁面积上限要求,原则上控制在1000亩以内,首次租赁面积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4.上海经营业绩的,经区农业农村委批准,可逐步扩大租赁规模。(二)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各镇应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制度,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市、区、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市、区、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6.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经〔2021〕11号)四、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一)明确租赁标准和规范要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租赁面积上限要求,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原则上控制在1500亩以内。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批准,可逐步扩大租赁规模。(二)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各区应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制度,通过建立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市、区、乡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市、区、乡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三)建立分级备案制度。以区、乡镇为主建立农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本市情况,租赁面积在200亩以下的应在镇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200亩以上(含)的应在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备案;1000亩以上(含)或单个项目跨村流转的,应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要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建立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由受让方缴纳相当于所租赁农地一年流转费的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及时予以退还。鼓励各区探索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对国内企业购买不动产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2.《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第三条“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行为要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应控制标准。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对租赁面积,由各地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4.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浦农业农村委规〔2022〕5号)(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资格审查。镇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质审核小组,对意向方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审核。二是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行分级备案。三是各镇结合实际,选择合适方式建立健全流转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
5.上海市嘉定区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农委规〔2022〕1号)五、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一)明确租赁标准和规范要求。受让方是工商资本的,各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租赁面积上限要求,原则上控制在1000亩以内,首次租赁面积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4.上海经营业绩的,经区农业农村委批准,可逐步扩大租赁规模。(二)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各镇应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制度,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市、区、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市、区、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6.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经〔2021〕11号)四、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一)明确租赁标准和规范要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租赁面积上限要求,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原则上控制在1500亩以内。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批准,可逐步扩大租赁规模。(二)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各区应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制度,通过建立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市、区、乡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市、区、乡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三)建立分级备案制度。以区、乡镇为主建立农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本市情况,租赁面积在200亩以下的应在镇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200亩以上(含)的应在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备案;1000亩以上(含)或单个项目跨村流转的,应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要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建立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由受让方缴纳相当于所租赁农地一年流转费的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及时予以退还。鼓励各区探索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对国内企业购买不动产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
2.《农业部 中央农办 国土资源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第三条“对工商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的行为要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对工商资本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上限控制的要求,制定相应控制标准。对租赁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对租赁面积,由各地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批准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一般程序如下:(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二)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四)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4.上海市浦东新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促进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浦农业农村委规〔2022〕5号)(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资格审查。镇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资质审核小组,对意向方的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进行审查审核。二是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实行分级备案。三是各镇结合实际,选择合适方式建立健全流转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
5.上海市嘉定区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农委规〔2022〕1号)五、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一)明确租赁标准和规范要求。受让方是工商资本的,各镇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租赁面积上限要求,原则上控制在1000亩以内,首次租赁面积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4.上海经营业绩的,经区农业农村委批准,可逐步扩大租赁规模。(二)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各镇应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制度,采取书面报告、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市、区、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市、区、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6.上海市《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经〔2021〕11号)四、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一)明确租赁标准和规范要求。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期限,应视项目实施情况合理确定,但一律不得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各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明确租赁面积上限要求,既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占承包耕地总面积比例上限,也可以确定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面积上限,原则上控制在1500亩以内。首次租赁面积一律不得超过本级规定的规模上限;确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批准,可逐步扩大租赁规模。(二)建立资格审查制度。各区应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资格审查制度,通过建立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多方参与的农地流转审查监督机制,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查看等方式,对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的主体资质、农业经营能力、经营项目、土地用途、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审查审核意见。符合审查审核条件的,可以享受市、区、乡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不得享受市、区、乡镇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要进行限制或禁止。(三)建立分级备案制度。以区、乡镇为主建立农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分级备案制度。备案事项应包括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对租赁农地超过当地上限控制标准或者涉及整村整组流转的,要作为备案重点,提出明确要求。根据本市情况,租赁面积在200亩以下的应在镇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200亩以上(含)的应在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信息备案;1000亩以上(含)或单个项目跨村流转的,应在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要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地情况,以利更好实施监督。(四)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可建立租赁农地风险保障金制度,由受让方缴纳相当于所租赁农地一年流转费的风险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的,及时予以退还。鼓励各区探索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