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环境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说明:名录按照项目行业性质、规模、位置敏感性等确定项目应开展的环评类型。比如,对于医院项目,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住院床位20张以上的医院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医院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房地产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报告表,其他无需开展环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
位于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细化规定》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说明:《细化规定》在国家名录的基础上,按照项目行业性质、规模、位置敏感性等对项目应开展的环评类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建筑业的环境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说明:名录按照项目行业性质、规模、位置敏感性等确定项目应开展的环评类型。比如,对于医院项目,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住院床位20张以上的医院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医院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房地产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报告表,其他无需开展环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
位于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细化规定》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说明:《细化规定》在国家名录的基础上,按照项目行业性质、规模、位置敏感性等对项目应开展的环评类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建筑业的环境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五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说明:名录按照项目行业性质、规模、位置敏感性等确定项目应开展的环评类型。比如,对于医院项目,新建扩建住院床位500张及以上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住院床位20张以上的医院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住院床位20张以下的医院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于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等房地产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报告表,其他无需开展环评。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2021年版)》
位于本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细化规定》的有关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细化规定》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说明:《细化规定》在国家名录的基础上,按照项目行业性质、规模、位置敏感性等对项目应开展的环评类型进行了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