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标准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2.9.1“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9.2“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登记事务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文件除外。不动产登记当事人通过网络申请登记的,应当按本规定提交电子介质的申请登记文件。”
产权转让标准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2.9.1“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9.2“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登记事务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文件除外。不动产登记当事人通过网络申请登记的,应当按本规定提交电子介质的申请登记文件。”
产权转让标准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3.《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2.9.1“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书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申请登记的,由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由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2.9.2“不动产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按本规定向登记事务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登记事务机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校验,但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经公证的文件除外。不动产登记当事人通过网络申请登记的,应当按本规定提交电子介质的申请登记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