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许可和环境许可的争议处理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3.《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十一相关条款,规定了对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处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城乡规划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路径:住建部在官方网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小程序。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市司法局网站“法治政府”版块中的“行政复议服务”中的“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即可向市、区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将材料转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复。

建筑许可和环境许可的争议处理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3.《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十一相关条款,规定了对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处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城乡规划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路径:住建部在官方网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小程序。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市司法局网站“法治政府”版块中的“行政复议服务”中的“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即可向市、区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将材料转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复。

建筑许可和环境许可的争议处理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3.《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十一相关条款,规定了对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核发规划许可的处罚。《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城乡规划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的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路径:住建部在官方网站、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设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议和投诉”小程序。

  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市司法局网站“法治政府”版块中的“行政复议服务”中的“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即可向市、区政府提交复议申请。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后,根据法律规定,将材料转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