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转让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申请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申请登记。”
产权转让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申请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申请登记。”
产权转让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上海市不动产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八条“因不动产权利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申请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持相关材料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