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标准

  国家层面均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a.抗自然灾害(例如洪水、风暴、地震等)的建筑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 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 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b.根据某些标准(例如用途、大小)对建筑进行分类的要求

  1.《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第三章 建筑工程

  第三节 3.2 民用建筑工程

  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 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按照地上层数和高度分为低层建筑(1层-3层)、多层建筑(4层-6层)、中高层建筑(7层-9层)、高层建筑(10层-30层)和超高层(31层以上)。

  c.主动和被动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d.对某些永久性建筑类型的土壤测试的要求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e.对要使用材料的结构强度的要求

  1.《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第三章 材料

  3.1节 刚材与钢筋 3.1.1组合结构用钢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碳、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主体结构用钢材应具有碳当量和冷弯性能的合格保证: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保证;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缩率合格保证;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发生塑性变形的构件或节点部位的钢材,其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其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5。

  2.《钢结构通用规范》第5节 结构设计

  5.2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

  5.2.1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应进行合理的结构布置,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荷载和作用的传递途径;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应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构件和体系应具有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建筑法规标准

  国家层面均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a.抗自然灾害(例如洪水、风暴、地震等)的建筑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 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 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b.根据某些标准(例如用途、大小)对建筑进行分类的要求

  1.《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第三章 建筑工程

  第三节 3.2 民用建筑工程

  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 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按照地上层数和高度分为低层建筑(1层-3层)、多层建筑(4层-6层)、中高层建筑(7层-9层)、高层建筑(10层-30层)和超高层(31层以上)。

  c.主动和被动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d.对某些永久性建筑类型的土壤测试的要求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e.对要使用材料的结构强度的要求

  1.《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第三章 材料

  3.1节 刚材与钢筋 3.1.1组合结构用钢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碳、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主体结构用钢材应具有碳当量和冷弯性能的合格保证: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保证;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缩率合格保证;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发生塑性变形的构件或节点部位的钢材,其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其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5。

  2.《钢结构通用规范》第5节 结构设计

  5.2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

  5.2.1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应进行合理的结构布置,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荷载和作用的传递途径;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应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构件和体系应具有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建筑法规标准

  国家层面均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a.抗自然灾害(例如洪水、风暴、地震等)的建筑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章 地震灾害预防

  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2.《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二章 勘察、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依法制定和发布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全过程负责,在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拟采用的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按照合同要求对勘察设计成果文件进行核验,组织工程验收,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场地类别,对场地地震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 减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对隔震 减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等提出明确要求。

  b.根据某些标准(例如用途、大小)对建筑进行分类的要求

  1.《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第三章 建筑工程

  第三节 3.2 民用建筑工程

  民用建筑工程按用途可分为居住建筑、办公建筑、旅馆酒 店建筑、商业建筑、居民服务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卫生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人防建筑、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等。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按照地上层数和高度分为低层建筑(1层-3层)、多层建筑(4层-6层)、中高层建筑(7层-9层)、高层建筑(10层-30层)和超高层(31层以上)。

  c.主动和被动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使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建设工程中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必须执行本规范。

  d.对某些永久性建筑类型的土壤测试的要求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e.对要使用材料的结构强度的要求

  1.《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第三章 材料

  3.1节 刚材与钢筋 3.1.1组合结构用钢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伸长率和碳、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主体结构用钢材应具有碳当量和冷弯性能的合格保证: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结构用钢材应具有冲击韧性合格保证;设计要求厚度方向抗层状撕裂性能的钢材应具有断面收缩率合格保证;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发生塑性变形的构件或节点部位的钢材,其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其标准值之比不应大于1.35。

  2.《钢结构通用规范》第5节 结构设计

  5.2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

  5.2.1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应进行合理的结构布置,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荷载和作用的传递途径;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应有多道抗震防线;结构构件和体系应具有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