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3.《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规定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第4项 各类新建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
第11项 根据《关于禁止在沪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的通知》(沪建材(97)第1031号)文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
4.《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
表1 水性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限量值要求
在建筑涂料中,包括水性墙面涂料(分为内墙涂料、外墙涂料、腻子)和装饰板涂料(分为水性装饰板涂料、溶剂型装饰板涂料)的铅限量值都必须不得超过90mg/kg。
关于含铅的管道、油漆。管道:硬聚氯乙烯(PVC—U)给水管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建材产品国标GB/T10002.1中规定“饮水用管材不应使用铅盐稳定剂”。
5.《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第三条 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生产乙醛。自2027年 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
第四条 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 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
附件 添汞(含汞)产品目录
第三条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不超过3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紧凑型荧光灯。
第四条 下列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
(一)低于6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二)低于40瓦(含4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0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第五条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压汞灯。
第六条 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水俣公约》明确了相应添汞产品应于2020年完成其生产和进出口的淘汰,并且《水俣公约》已于2016年4月28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正式生效。
6.《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编号14 多氯联苯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 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 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 (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规定多氯联苯废物属于第十类。
8.《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拆解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
第十一条 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多氯联苯废液和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应进行集中封存管理。集中封存或在暂时贮存场所暂存的活动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附件二)。建设集中封存库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集中封存和暂存场所必须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明显的毒害标志,定期对存放场所及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监测。
建筑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3.《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规定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第4项 各类新建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
第11项 根据《关于禁止在沪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的通知》(沪建材(97)第1031号)文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
4.《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
表1 水性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限量值要求
在建筑涂料中,包括水性墙面涂料(分为内墙涂料、外墙涂料、腻子)和装饰板涂料(分为水性装饰板涂料、溶剂型装饰板涂料)的铅限量值都必须不得超过90mg/kg。
关于含铅的管道、油漆。管道:硬聚氯乙烯(PVC—U)给水管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建材产品国标GB/T10002.1中规定“饮水用管材不应使用铅盐稳定剂”。
5.《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第三条 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生产乙醛。自2027年 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
第四条 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 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
附件 添汞(含汞)产品目录
第三条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不超过3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紧凑型荧光灯。
第四条 下列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
(一)低于6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二)低于40瓦(含4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0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第五条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压汞灯。
第六条 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水俣公约》明确了相应添汞产品应于2020年完成其生产和进出口的淘汰,并且《水俣公约》已于2016年4月28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正式生效。
6.《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编号14 多氯联苯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 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 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 (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规定多氯联苯废物属于第十类。
8.《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拆解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
第十一条 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多氯联苯废液和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应进行集中封存管理。集中封存或在暂时贮存场所暂存的活动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附件二)。建设集中封存库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集中封存和暂存场所必须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明显的毒害标志,定期对存放场所及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监测。
建筑法规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3.《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规定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
第4项 各类新建工程,禁止设计、使用纸胎油毡、焦油型防水涂料、石棉类防水材料。
第11项 根据《关于禁止在沪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的通知》(沪建材(97)第1031号)文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石棉制品。
4.《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20
表1 水性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的限量值要求
在建筑涂料中,包括水性墙面涂料(分为内墙涂料、外墙涂料、腻子)和装饰板涂料(分为水性装饰板涂料、溶剂型装饰板涂料)的铅限量值都必须不得超过90mg/kg。
关于含铅的管道、油漆。管道:硬聚氯乙烯(PVC—U)给水管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建材产品国标GB/T10002.1中规定“饮水用管材不应使用铅盐稳定剂”。
5.《关于汞的水俣公约》
第三条 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氯碱(特指烧碱)。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作为催化剂生产乙醛。自2027年 8月16日起,禁止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聚氨酯,禁止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生产甲醇钠、甲醇钾、乙醇钠、乙醇钾。
第四条 禁止生产含汞开关和继电器。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进出口含汞开关和继电器(不包括每个电桥、开关或继电器的最高含 汞量为20毫克的极高精确度电容和损耗测量电桥及用于监控仪器的高频射频开关和继电器)。
附件 添汞(含汞)产品目录
第三条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不超过3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紧凑型荧光灯。
第四条 下列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直管型荧光灯:
(一)低于6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5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三基色荧光粉);
(二)低于40瓦(含40瓦)且单支含汞量超过10毫克的直管型荧光灯(使用卤磷酸盐荧光粉)。
第五条 用于普通照明用途的高压汞灯。
第六条 用于电子显示的冷阴极荧光灯和外置电极荧光灯:
《水俣公约》明确了相应添汞产品应于2020年完成其生产和进出口的淘汰,并且《水俣公约》已于2016年4月28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20年正式生效。
6.《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第三条 对列入本清单的新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编号14 多氯联苯
(1)禁止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
(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报废弃的,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收缴或接收且需要销毁的已淘 汰类新污染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 按照危险废物实施环境管理。
(3)已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识别和管控有关的土壤环境风险。
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 (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 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 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规定多氯联苯废物属于第十类。
8.《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
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收购、拆解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
第十一条 含多氯联苯废电力装置,多氯联苯废液和受多氯联苯污染的物质,应进行集中封存管理。集中封存或在暂时贮存场所暂存的活动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二条 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的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含多氯联苯(PCBS)废物的暂存库和集中封存库设计规范》(附件二)。建设集中封存库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集中封存和暂存场所必须建立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明显的毒害标志,定期对存放场所及可能影响的范围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