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本市优化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促进不可存续的小微企业迅速清算和可存续的小微企业有效重整。

  2.《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4〕13号):(十四)探索有机结合的执破协同机制。采取合理有效的执行手段和方法,实现中小微企业商标、知识产权、非遗文化等特色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加强对尚具有营运价值企业的执行识别,对其债务以及企业主连带债务统筹协调执行,积极争取执行和解。对具有重整、和解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引导执行转破产,对于转入重整、和解程序的被执行企业,可以暂缓实施有关的失信惩戒措施,将其纳入执行中止的制度保护框架内,助力企业获得再生。

  3.《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八、探索小微企业出资人经营者权益保护。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经营特点,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一并清理方式,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将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的担保,一并在破产程序中予以处理,给予“诚实而不幸”经营者喘息空间,宽容失败,鼓励创业,促其轻装上阵。

小微企业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本市优化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促进不可存续的小微企业迅速清算和可存续的小微企业有效重整。

  2.《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4〕13号):(十四)探索有机结合的执破协同机制。采取合理有效的执行手段和方法,实现中小微企业商标、知识产权、非遗文化等特色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加强对尚具有营运价值企业的执行识别,对其债务以及企业主连带债务统筹协调执行,积极争取执行和解。对具有重整、和解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引导执行转破产,对于转入重整、和解程序的被执行企业,可以暂缓实施有关的失信惩戒措施,将其纳入执行中止的制度保护框架内,助力企业获得再生。

  3.《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八、探索小微企业出资人经营者权益保护。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经营特点,探索经营者个人债务一并清理方式,尊重权利人意思自治和处分原则,将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的担保,一并在破产程序中予以处理,给予“诚实而不幸”经营者喘息空间,宽容失败,鼓励创业,促其轻装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