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本市优化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促进不可存续的小微企业迅速清算和可存续的小微企业有效重整。
2.《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4〕13号):(十四)探索有机结合的执破协同机制。采取合理有效的执行手段和方法,实现中小微企业商标、知识产权、非遗文化等特色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加强对尚具有营运价值企业的执行识别,对其债务以及企业主连带债务统筹协调执行,积极争取执行和解。对具有重整、和解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引导执行转破产,对于转入重整、和解程序的被执行企业,可以暂缓实施有关的失信惩戒措施,将其纳入执行中止的制度保护框架内,助力企业获得再生。
3.《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七、积极引导程序转换盘活小微企业。对已经进入破产清算但仍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释明引导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积极引导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平等协商,灵活运用预期收益、自筹资金、引入投资、债转股、债务减免、延期支付、代为清偿等多种方式协商达成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
小微企业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本市优化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促进不可存续的小微企业迅速清算和可存续的小微企业有效重整。
2.《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4〕13号):(十四)探索有机结合的执破协同机制。采取合理有效的执行手段和方法,实现中小微企业商标、知识产权、非遗文化等特色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加强对尚具有营运价值企业的执行识别,对其债务以及企业主连带债务统筹协调执行,积极争取执行和解。对具有重整、和解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引导执行转破产,对于转入重整、和解程序的被执行企业,可以暂缓实施有关的失信惩戒措施,将其纳入执行中止的制度保护框架内,助力企业获得再生。
3.《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七、积极引导程序转换盘活小微企业。对已经进入破产清算但仍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释明引导债务人、债权人申请转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积极引导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平等协商,灵活运用预期收益、自筹资金、引入投资、债转股、债务减免、延期支付、代为清偿等多种方式协商达成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