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本市优化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促进不可存续的小微企业迅速清算和可存续的小微企业有效重整。

  2.《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4〕13号):(十三)探索集约化破产审理机制。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加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对债权债务清楚、资产简单的无生命力企业破产,探索简单案件集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办理,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实现快速出清。提高破产衍生诉讼审理效率,对中小微企业因财务困境引发的多起同类型债权确认纠纷,探索择其一案作出示范性裁决,其余类案按照裁判规则调解解决,进一步压缩破产时间和费用成本。

  3.《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4〕13号):(十五)优化小微企业破产司法工作机制。根据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破产清算,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灵活指定破产管理人,合理简化债权申报、债权人委员会设置、债权人会议议事表决等程序,案件一般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20天内审结。对小微企业重整,积极引导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指导督促债务人在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之日起90天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对企业存续经营具有重要价值的原出资人,如其同意将企业未来一定期限内的预期可支配收入用于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提倡和引导重整计划草案可以保留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和控制权。

  4.《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三、持续优化繁简分流提升案件办理效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修订)》等规定,以效率为原则,优化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并联破产事项等举措加快办案进程,以简易破产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为目标,促使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快速出清,实现债权债务尽快了结。探索简易案件集约化指定管理人,流程化、模块化办理,进一步降低程序成本,提升办案质效。

小微企业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本市优化专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促进不可存续的小微企业迅速清算和可存续的小微企业有效重整。

  2.《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4〕13号):(十三)探索集约化破产审理机制。针对中小微企业特点,加强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对债权债务清楚、资产简单的无生命力企业破产,探索简单案件集中指定破产管理人办理,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实现快速出清。提高破产衍生诉讼审理效率,对中小微企业因财务困境引发的多起同类型债权确认纠纷,探索择其一案作出示范性裁决,其余类案按照裁判规则调解解决,进一步压缩破产时间和费用成本。

  3.《上海市关于加强中小微企业破产保护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沪高法〔2024〕13号):(十五)优化小微企业破产司法工作机制。根据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破产清算,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灵活指定破产管理人,合理简化债权申报、债权人委员会设置、债权人会议议事表决等程序,案件一般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20天内审结。对小微企业重整,积极引导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指导督促债务人在裁定受理破产重整之日起90天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对企业存续经营具有重要价值的原出资人,如其同意将企业未来一定期限内的预期可支配收入用于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提倡和引导重整计划草案可以保留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和控制权。

  4.《上海破产法庭关于依法高效办理小微企业破产案件行动方案》:三、持续优化繁简分流提升案件办理效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引(修订)》等规定,以效率为原则,优化繁简分流、简案快审、并联破产事项等举措加快办案进程,以简易破产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为目标,促使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快速出清,实现债权债务尽快了结。探索简易案件集约化指定管理人,流程化、模块化办理,进一步降低程序成本,提升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