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资产的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债务人资产的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