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资产的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沪高法〔2021〕222号)第十一条: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易贬值、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形,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处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另行选择合适的变价方式及时进行变价,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报告。

债务人资产的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试行)》(沪高法〔2021〕222号)第十一条:债务人财产存在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易损易贬值、保管和管理费用过高等情形,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处置财产的,管理人应当另行选择合适的变价方式及时进行变价,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