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启动前和启动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条:本市企业法人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理债务、重整情形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2.《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启动重组、向债权人披露经营信息、提请企业申请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主张其在损失范围内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破产程序启动前和启动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条:本市企业法人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理债务、重整情形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2.《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四条: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启动重组、向债权人披露经营信息、提请企业申请预重整或者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合理措施,避免企业状况继续恶化和财产减损。
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管理人或者债权人主张其在损失范围内向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