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业务和业绩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业务和业绩材料;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沪高法〔2021〕212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三级管理人资质)、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二级管理人资质)、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一级管理人资质)、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申报三级管理人资质),对破产管理人资质、资格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4.《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沪高法〔2024〕112号)第十三条:管理人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者存在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作暂停履职、限制业务范围、降级或者除名处理,再次申请恢复履职、晋级或者恢复入册,按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重新编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沪高法〔2022〕74号)。

  第四部分“申报需提交的材料”中明确机构申报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表;

  (2)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章程;

  (4)是否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预备会员的证明文件;是否外地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预备会员的证明文件;

  (5)有关执业责任保险或管理人专属执业责任保险(若有)的文件;

  (6)本机构截止申报日,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中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清算师资格证书或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上相关资格证书);

  (7)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办结企业破产、非讼清算、兼并重组等相关业务的委托书、合同、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凭证、清算公告等证明材料;

  (8)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本机构担任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办结案件的相关材料;

  (9)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本机构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并成功办结案件的相关材料;

  (10)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作为管理人办结的破产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典型案例相关材料;

  (11)截止2022年1月31日,破产团队成员参加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12)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本机构或团队成员公开发表与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的文章证明材料;

  (13)2017年1月1日至公告日自办专业刊物或微信公众号中原创发布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文章相关证明材料;

  (14)2017年1月1日至公告日主办或协办、承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相关证明材料;

  (1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处罚情况的承诺。

  第五部分“申报、评审程序”中明确:……(2)第二轮评审采用书面考核方式进行。每个申报机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的所有成员均应参加书面考核,自然人管理人均应参加书面考核。书面考核合格的申报人均可进入下一轮评审。

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执业证书、依法批准设立文件或者营业执照;

  (二)章程;

  (三)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业务和业绩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依法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本单位专职从业人员的法律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经营管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业务和业绩材料;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或者申请人就上述情况所作的真实性声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律师或者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执业年限证明;

  (二)所在社会中介机构同意其担任管理人的函件;

  (三)业务专长及相关业绩材料;

  (四)执业责任保险证明;

  (五)行业自律组织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的证明;

  (六)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沪高法〔2021〕212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三级管理人资质)、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二级管理人资质)、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可以申报一级管理人资质)、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可以申报三级管理人资质),对破产管理人资质、资格条件作了详细规定。

  4.《上海市破产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沪高法〔2024〕112号)第十三条:管理人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者存在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作暂停履职、限制业务范围、降级或者除名处理,再次申请恢复履职、晋级或者恢复入册,按照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重新编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沪高法〔2022〕74号)。

  第四部分“申报需提交的材料”中明确机构申报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申报表;

  (2)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3)章程;

  (4)是否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预备会员的证明文件;是否外地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预备会员的证明文件;

  (5)有关执业责任保险或管理人专属执业责任保险(若有)的文件;

  (6)本机构截止申报日,破产案件办理团队中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及其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清算师资格证书或中级会计专业资格以上相关资格证书);

  (7)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办结企业破产、非讼清算、兼并重组等相关业务的委托书、合同、法律文书、法律意见书、产权交易凭证、清算公告等证明材料;

  (8)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本机构担任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办结案件的相关材料;

  (9)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本机构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破产和解案件管理人并成功办结案件的相关材料;

  (10)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作为管理人办结的破产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典型案例相关材料;

  (11)截止2022年1月31日,破产团队成员参加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业务培训相关证明材料;

  (12)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本机构或团队成员公开发表与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的文章证明材料;

  (13)2017年1月1日至公告日自办专业刊物或微信公众号中原创发布企业破产、公司清算相关文章相关证明材料;

  (14)2017年1月1日至公告日主办或协办、承办以企业破产、公司清算为主题的研讨会或论坛相关证明材料;

  (15)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处罚情况的承诺。

  第五部分“申报、评审程序”中明确:……(2)第二轮评审采用书面考核方式进行。每个申报机构破产案件办理团队的所有成员均应参加书面考核,自然人管理人均应参加书面考核。书面考核合格的申报人均可进入下一轮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