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名或者债权人会议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意见,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核准。
4.《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破产案件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被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并事先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的专业性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债权人会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更换管理人的,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
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本市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名或者债权人会议更换破产管理人的意见,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核准。
4.《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破产案件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一名管理人人选。被提名人选符合任职条件并事先作出相关书面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