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启动前和启动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破产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大重整保护力度,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2.《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支持企业庭外重组、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等破产审判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二十二条: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五条:【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四条:(预重整功能和定位)开展预重整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盘活不良资产,专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资产重组,有效发挥政府服务和司法指引功能,保障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顺利对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破产重整效率。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五条(预重整含义的界定):预重整是指为及时有效对接司法重整,相关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同时,以短期内可以实现债务人庭外重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对相关申请预案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同意在破申程序内,由相关当事人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自行开展庭外重组,人民法院给予相应法律指导、监督和必要司法协调的程序机制。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六条(预重整的适用条件):对具备破产法定条件,但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仍具有挽救价值,且在短期内有实现庭外重组可能的债务人,经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申请,可以在破申程序阶段开展预重整。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七条(预重整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申请审查立案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和主要债权人提出的预重整请求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预重整申请的,应当制作同意预重整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和债务人,并通过全国破产企业案件重整信息网及时予以公告。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八条(对预重整的司法支持):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预重整申请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庭外重组予以法律指导、监督,视情开展必要的司法协调工作,以确保预重整与司法重整及时有效对接。
预重整中对涉及财产保全、司法执行拍卖等可能影响债务重组的应急事项,破申受理法院可以与相关法院进行协调,在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争取妥善处置;对涉及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事务办理以及查控资产、社会维稳等事项,破申受理法院可以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破申审查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协调、监督庭外重组的协商。
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九条(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预重整中相关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经主要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以及意向投资人等相关当事人协商,可提请人民法院指定其推荐的中介机构作为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或者提请人民法院按照破产重整程序的规定指定临时管理人。
参与预重整的专业中介机构,根据聘请协议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法律指导和监督。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应当就是否形成预重整方案以及预重整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是否申请进入重整程序等工作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就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作出独立判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调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涉诉涉执行情况,查明企业是否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2)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充分披露企业信息;
(3)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
(4)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促进各方就重整方案达成共识;
(5)组织召开债务人、债权人及出资人参加的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
(6)人民法院认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五十条(预重整信披及保密义务):预重整中各方当事人以及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所必须的全部信息,如陷入困境的原因、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明细、重大不确定诉讼或仲裁、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能力、重整计划草案重大风险等。
披露信息内容应当明晰准确,对重大事项或风险隐患以突出方式引起注意,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引起歧义,不得故意诱导债权人、债务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预重整协议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协议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利益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其他参与人或临时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密义务对外披露,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五十一条(管理人工作的衔接):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的相关职责延续至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后与法院指定管理人进行工作交接完毕之时。
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如需申请担任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的,其自身应当属于上海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一、二级管理人,并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经债权总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表决通过,且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临时管理人可继续担任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认为需要增加一名管理人,可由人民法院按照该重整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指定产生一家联合管理人。联合管理人之间的工作分工及报酬比例,由其协商后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协商不成或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受聘中介机构或临时管理人如未能被指定为破产重整管理人,其在预重整阶段及完成移交工作前的工作报酬,应当依据由其预重整参与人签订的相关委托合同确定,如需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的,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1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五十二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构成对预重整协议内容的修改以及是否对有关债权人构成不利影响时,应当坚持实质审查标准以及实质影响性标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异议权,确保有关债权人的表决权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1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五十三条(预重整协议效力的延伸):预重整中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重新表决。
1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五十四条(预重整程序的审判管理):预重整程序与破申程序期限同步。人民法院在破申程序中出具预重整决定书的,破申审查期限按照37天进行审判管理。因预重整审理需延长破申审查期限的,合议庭应当在破申程序期限届满7日前(破申案件立案30天内),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本院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期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作出决定,再次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审查相关当事人的预重整申请,从严评估在短期内实现庭外重组的可行性,以及在破申程序内开展预重整的必要性,在支持预重整的同时督促相关当事人提高效率,及时与破产重整程序相对接。合议庭在预重整期限届满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裁定,切实防止假借预重整之名逃废债务和利益失衡情况的发生。
人民法院对在破申程序内开展预重整的案件,应当建立专项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破申合议庭就是否作出同意预重整决定、延长预重整期限以及其他司法支持预重整重大事项,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破申合议庭对预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庭外重组予以指导、监督、协调等应当及时制作工作笔录并与同意预重整决定书、相关当事人和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材料、报告等一并归入破申案卷。
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办理破产实践中,已产生许多预重整成功案例。比如,上海破产法庭办理的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2020)沪03破307号]、鼎立置业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2022)沪03破365号]等。
破产程序启动前和启动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破产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大重整保护力度,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2.《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应当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完善支持企业庭外重组、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等破产审判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
3.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第二十二条: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五条:【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继续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制度效率。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四条:(预重整功能和定位)开展预重整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盘活不良资产,专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资产重组,有效发挥政府服务和司法指引功能,保障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顺利对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破产重整效率。
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五条(预重整含义的界定):预重整是指为及时有效对接司法重整,相关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的同时,以短期内可以实现债务人庭外重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对相关申请预案进行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同意在破申程序内,由相关当事人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自行开展庭外重组,人民法院给予相应法律指导、监督和必要司法协调的程序机制。
7.《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六条(预重整的适用条件):对具备破产法定条件,但在进入破产司法程序前,仍具有挽救价值,且在短期内有实现庭外重组可能的债务人,经债务人或主要债权人申请,可以在破申程序阶段开展预重整。
8.《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七条(预重整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在破产重整申请审查立案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和主要债权人提出的预重整请求依法进行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预重整申请的,应当制作同意预重整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和债务人,并通过全国破产企业案件重整信息网及时予以公告。
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八条(对预重整的司法支持):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预重整申请的,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庭外重组予以法律指导、监督,视情开展必要的司法协调工作,以确保预重整与司法重整及时有效对接。
预重整中对涉及财产保全、司法执行拍卖等可能影响债务重组的应急事项,破申受理法院可以与相关法院进行协调,在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争取妥善处置;对涉及工商、税务、社保等行政事务办理以及查控资产、社会维稳等事项,破申受理法院可以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破申审查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协调、监督庭外重组的协商。
10.《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四十九条(专业中介机构的参与):预重整中相关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聘请专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经主要债权人、债务人、股东以及意向投资人等相关当事人协商,可提请人民法院指定其推荐的中介机构作为预重整临时管理人,或者提请人民法院按照破产重整程序的规定指定临时管理人。
参与预重整的专业中介机构,根据聘请协议提供相关服务,并接受人民法院的法律指导和监督。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应当就是否形成预重整方案以及预重整方案的协商表决情况、是否申请进入重整程序等工作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并就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作出独立判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全面调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产及负债情况、涉诉涉执行情况,查明企业是否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2)监督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充分披露企业信息;
(3)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入意向投资人;
(4)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促进各方就重整方案达成共识;
(5)组织召开债务人、债权人及出资人参加的预重整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
(6)人民法院认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五十条(预重整信披及保密义务):预重整中各方当事人以及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披露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所必须的全部信息,如陷入困境的原因、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可分配资产状况、债权债务明细、重大不确定诉讼或仲裁、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清偿能力、重整计划草案重大风险等。
披露信息内容应当明晰准确,对重大事项或风险隐患以突出方式引起注意,不得避重就轻,不得引起歧义,不得故意诱导债权人、债务人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
预重整协议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或者预重整协议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权利人利益的,相应权利人有权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其他参与人或临时管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密义务对外披露,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五十一条(管理人工作的衔接):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的相关职责延续至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后与法院指定管理人进行工作交接完毕之时。
预重整阶段临时管理人如需申请担任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的,其自身应当属于上海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一、二级管理人,并应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经债权总额占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表决通过,且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临时管理人可继续担任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认为需要增加一名管理人,可由人民法院按照该重整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指定产生一家联合管理人。联合管理人之间的工作分工及报酬比例,由其协商后交债权人会议通过,协商不成或债权人会议无法通过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受聘中介机构或临时管理人如未能被指定为破产重整管理人,其在预重整阶段及完成移交工作前的工作报酬,应当依据由其预重整参与人签订的相关委托合同确定,如需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的,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1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五十二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审查):人民法院审查重整计划草案是否构成对预重整协议内容的修改以及是否对有关债权人构成不利影响时,应当坚持实质审查标准以及实质影响性标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异议权,确保有关债权人的表决权不因此而受到损害。
1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五十三条(预重整协议效力的延伸):预重整中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对该协议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债权人有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重新表决。
1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2021)》(沪高法〔2021〕257号)第一百五十四条(预重整程序的审判管理):预重整程序与破申程序期限同步。人民法院在破申程序中出具预重整决定书的,破申审查期限按照37天进行审判管理。因预重整审理需延长破申审查期限的,合议庭应当在破申程序期限届满7日前(破申案件立案30天内),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本院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期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作出决定,再次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人民法院应当审慎审查相关当事人的预重整申请,从严评估在短期内实现庭外重组的可行性,以及在破申程序内开展预重整的必要性,在支持预重整的同时督促相关当事人提高效率,及时与破产重整程序相对接。合议庭在预重整期限届满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裁定,切实防止假借预重整之名逃废债务和利益失衡情况的发生。
人民法院对在破申程序内开展预重整的案件,应当建立专项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破申合议庭就是否作出同意预重整决定、延长预重整期限以及其他司法支持预重整重大事项,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者按照规定提交审委会讨论。破申合议庭对预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对庭外重组予以指导、监督、协调等应当及时制作工作笔录并与同意预重整决定书、相关当事人和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材料、报告等一并归入破申案卷。
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办理破产实践中,已产生许多预重整成功案例。比如,上海破产法庭办理的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2020)沪03破307号]、鼎立置业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2022)沪03破365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