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条款和条件的透明度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二)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十一条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十五条关于支付限额的规定。

费用、条款和条件的透明度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二)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十一条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十五条关于支付限额的规定。

费用、条款和条件的透明度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据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性,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下列重要内容:

  (二)银行、支付机构对该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十一条 银行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信息时,应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使用目的和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未提供或未真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的后果。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十三条 客户与银行签订的电子支付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六)争议、差错处理和损害赔偿责任。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二十五条关于支付限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