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贷款、担保交易、电子支付和绿色融资的监管质量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金安排联动机制,抑制高碳投资。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债券主管部门认可 的渠道或平台对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及逾期未偿还的绿 色债券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进展与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与展示;披露形式可以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也可单独披露,应当符合绿色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豁免披露。
二、披露要点
2、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介绍项目的详细情况、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预期与/或实际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理由:2023年11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统一境内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标准。该文件对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披露指标作了明确规定。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同相关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成员于2018年12月组建成立。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鼓励浦东新区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理由:2022年7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2〕第1号),要求发行人对环境效益情况进行披露。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等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域绿色项目建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债券,降低发债成本。
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理由: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13〕40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2023.12.13
-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023.12.13
- 《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2023.12.13
商业贷款、担保交易、电子支付和绿色融资的监管质量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金安排联动机制,抑制高碳投资。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债券主管部门认可 的渠道或平台对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及逾期未偿还的绿 色债券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进展与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与展示;披露形式可以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也可单独披露,应当符合绿色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豁免披露。
二、披露要点
2、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介绍项目的详细情况、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预期与/或实际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理由:2023年11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统一境内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标准。该文件对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披露指标作了明确规定。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同相关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成员于2018年12月组建成立。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鼓励浦东新区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理由:2022年7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2〕第1号),要求发行人对环境效益情况进行披露。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等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域绿色项目建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债券,降低发债成本。
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理由: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13〕40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2023.12.13
-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023.12.13
- 《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2023.12.13
商业贷款、担保交易、电子支付和绿色融资的监管质量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金安排联动机制,抑制高碳投资。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债券主管部门认可 的渠道或平台对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及逾期未偿还的绿 色债券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进展与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与展示;披露形式可以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也可单独披露,应当符合绿色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豁免披露。
二、披露要点
2、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介绍项目的详细情况、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预期与/或实际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理由:2023年11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统一境内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标准。该文件对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披露指标作了明确规定。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同相关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成员于2018年12月组建成立。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鼓励浦东新区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理由:2022年7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2〕第1号),要求发行人对环境效益情况进行披露。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等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域绿色项目建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债券,降低发债成本。
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理由: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13〕40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2023.12.13
-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023.12.13
- 《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2023.12.13
商业贷款、担保交易、电子支付和绿色融资的监管质量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金安排联动机制,抑制高碳投资。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债券主管部门认可 的渠道或平台对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及逾期未偿还的绿 色债券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进展与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与展示;披露形式可以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也可单独披露,应当符合绿色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豁免披露。
二、披露要点
2、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介绍项目的详细情况、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预期与/或实际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理由:2023年11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统一境内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标准。该文件对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披露指标作了明确规定。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同相关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成员于2018年12月组建成立。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鼓励浦东新区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理由:2022年7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2〕第1号),要求发行人对环境效益情况进行披露。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等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域绿色项目建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债券,降低发债成本。
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理由: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13〕40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2023.12.13
-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023.12.13
- 《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2023.12.13
商业贷款、担保交易、电子支付和绿色融资的监管质量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金安排联动机制,抑制高碳投资。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债券主管部门认可 的渠道或平台对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及逾期未偿还的绿 色债券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进展与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与展示;披露形式可以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也可单独披露,应当符合绿色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豁免披露。
二、披露要点
2、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介绍项目的详细情况、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预期与/或实际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理由:2023年11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统一境内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标准。该文件对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披露指标作了明确规定。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同相关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成员于2018年12月组建成立。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鼓励浦东新区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理由:2022年7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2〕第1号),要求发行人对环境效益情况进行披露。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等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域绿色项目建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债券,降低发债成本。
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理由: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13〕40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2023.12.13
-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023.12.13
- 《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2023.12.13
商业贷款、担保交易、电子支付和绿色融资的监管质量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金安排联动机制,抑制高碳投资。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债券主管部门认可 的渠道或平台对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及逾期未偿还的绿 色债券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进展与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与展示;披露形式可以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也可单独披露,应当符合绿色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豁免披露。
二、披露要点
2、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介绍项目的详细情况、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预期与/或实际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理由:2023年11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统一境内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标准。该文件对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披露指标作了明确规定。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同相关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成员于2018年12月组建成立。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鼓励浦东新区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理由:2022年7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2〕第1号),要求发行人对环境效益情况进行披露。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等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域绿色项目建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债券,降低发债成本。
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理由: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13〕40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2023.12.13
-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023.12.13
- 《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2023.12.13
商业贷款、担保交易、电子支付和绿色融资的监管质量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金安排联动机制,抑制高碳投资。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债券主管部门认可 的渠道或平台对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及逾期未偿还的绿 色债券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进展与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与展示;披露形式可以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也可单独披露,应当符合绿色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豁免披露。
二、披露要点
2、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介绍项目的详细情况、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预期与/或实际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理由:2023年11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统一境内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标准。该文件对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披露指标作了明确规定。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同相关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成员于2018年12月组建成立。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鼓励浦东新区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理由:2022年7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2〕第1号),要求发行人对环境效益情况进行披露。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等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域绿色项目建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债券,降低发债成本。
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理由: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13〕40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2023.12.13
-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023.12.13
- 《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2023.12.13
商业贷款、担保交易、电子支付和绿色融资的监管质量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银行信贷客户;
(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
(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
(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探索差异化的投融资模式,以市场手段强化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资金安排联动机制,抑制高碳投资。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债券主管部门认可 的渠道或平台对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及逾期未偿还的绿 色债券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进展与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与展示;披露形式可以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也可单独披露,应当符合绿色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豁免披露。
二、披露要点
2、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介绍项目的详细情况、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预期与/或实际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理由:2023年11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3〕第1号),统一境内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标准。该文件对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披露指标作了明确规定。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是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会同相关市场自律组织和市场成员于2018年12月组建成立。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鼓励浦东新区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理由:2022年7月,经向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备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公告〔2022〕第1号),要求发行人对环境效益情况进行披露。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十四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探索将符合条件的重大清洁低碳能源项目等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区域绿色项目建设。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绿色债券项目储备,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企业发行碳中和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各类债券,降低发债成本。
3.《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二、各相关单位要以《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为基础,结合各自领域绿色发展目标任务和绿色金融体系建设情况,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理由:2021年4月,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支持绿色债券发展。
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和社会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确保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绿色信贷工作的意见( 银监办发〔2013〕40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15号) 2023.12.13
-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2023.12.13
-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023.12.13
- 《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