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可及性和融资可及性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量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定量指标考核范围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性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贷款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的定性指标中的一项流程管理,其中提到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应加入环境与气候影响审查要求,对客户和项目有环境风险评级要求,并将结果应用到授信审批等贷款流程中

3.《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信贷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可及性和融资可及性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量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定量指标考核范围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性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贷款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的定性指标中的一项流程管理,其中提到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应加入环境与气候影响审查要求,对客户和项目有环境风险评级要求,并将结果应用到授信审批等贷款流程中

3.《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信贷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可及性和融资可及性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量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定量指标考核范围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性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贷款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的定性指标中的一项流程管理,其中提到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应加入环境与气候影响审查要求,对客户和项目有环境风险评级要求,并将结果应用到授信审批等贷款流程中

3.《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信贷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可及性和融资可及性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量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定量指标考核范围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性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贷款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的定性指标中的一项流程管理,其中提到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应加入环境与气候影响审查要求,对客户和项目有环境风险评级要求,并将结果应用到授信审批等贷款流程中

3.《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信贷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可及性和融资可及性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量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定量指标考核范围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性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贷款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的定性指标中的一项流程管理,其中提到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应加入环境与气候影响审查要求,对客户和项目有环境风险评级要求,并将结果应用到授信审批等贷款流程中

3.《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信贷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可及性和融资可及性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量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定量指标考核范围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性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贷款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的定性指标中的一项流程管理,其中提到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应加入环境与气候影响审查要求,对客户和项目有环境风险评级要求,并将结果应用到授信审批等贷款流程中

3.《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信贷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可及性和融资可及性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量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定量指标考核范围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性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贷款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的定性指标中的一项流程管理,其中提到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应加入环境与气候影响审查要求,对客户和项目有环境风险评级要求,并将结果应用到授信审批等贷款流程中

3.《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信贷基础设施中的信息可及性和融资可及性

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信贷创新的工作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信贷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量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当前纳入评价范围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纳入定量指标考核范围的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包括境内绿色贷款和境内绿色债券。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的通知

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中的定性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其中包括贷款审批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的定性指标中的一项流程管理,其中提到尽职调查和合规审查应加入环境与气候影响审查要求,对客户和项目有环境风险评级要求,并将结果应用到授信审批等贷款流程中

3.《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4.《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