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覆盖和信贷信息获取

1.《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业务开展前将合作协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数据覆盖和信贷信息获取

1.《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十一条 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业务开展前将合作协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