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要求和影响报告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鼓励浦东新区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披露要求和影响报告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

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机制,探索通过有关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监管评价、提高绿色信贷不良率容忍度等方式,支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

第二十七条浦东新区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温室气体重点排放、曾发生过环境事故的企业,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应当向资金融出方提供相关环境信息

第二十八条从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者地方金融组织获得绿色金融服务的区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告知资金融出方:

(一)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

(三)发生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事件的;

(四)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资金融出方要求提供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二十九条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等标准要求,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鼓励浦东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开展环境信息临时披露,并增加披露频次和范围。

鼓励浦东新区内除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之外的金融机构发布年度环境信息报告,开展环境压力测试等环境风险量化分析,并将分析结果纳入信息披露范围

  3.《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