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靠追索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可用性
1.《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2.《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5.《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
第六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对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司法机关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者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法律、行政法规对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7.《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发布)
第三十八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对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投诉数据。
第三十九条银行、支付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但因投诉人原因导致无法告知的除外。
8.《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发布)
-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发布)
-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
可靠追索权和争端解决机制的可用性
1.《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发布)
第四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
2.《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指令的发起行应建立必要的安全程序,对客户身份和电子支付指令进行确认,并形成日志文件等记录,保存至交易后5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第六十一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5.《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
第六十一条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用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后或者一次性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对交易记录自交易结束后至少保存5年。司法机关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者违法犯罪活动涉及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调查工作结束。法律、行政法规对用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从其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7.《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发布)
第三十八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对投诉进行正确分类并按时报送相关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错报或者瞒报投诉数据。
第三十九条银行、支付机构收到金融消费者投诉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但因投诉人原因导致无法告知的除外。
8.《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各项投诉并登记,受理后应当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客户受理情况、处理时限和联系方式。
-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1号发布)
-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发布)
-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