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要求和影响报告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债券主管部门认可 的渠道或平台对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及逾期未偿还的绿 色债券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进展与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与展示;披露形式可以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也可单独披露,应当符合绿色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豁免披露。

  二、披露要点

  2、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介绍项目的详细情况、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预期与/或实际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

 

披露要求和影响报告

1.《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

2.《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浦东新区从事涉及重金属、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高风险企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并公布应投保企业名录。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沪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监管机制。上海保险交易所试点建立浦东新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

3.《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

  一、总体要求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绿色债券主管部门认可 的渠道或平台对定期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及逾期未偿还的绿 色债券信息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绿色债券基本情况、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募投项目进展与环境效益情况、募集资金管理情况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分析与展示;披露形式可以在存续期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也可单独披露,应当符合绿色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披露过程中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可豁免披露。

  二、披露要点

  2、发行人披露报告期内绿色债券对应绿色项目详情及环境效益情况,介绍项目的详细情况、环境效益测算方法、预期与/或实际的环境效益等信息,符合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应当依法披露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