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

  (1)确保客户获得资金的相关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储蓄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8号)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除外。本条例所称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办理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

  第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开展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5.《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者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第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2)关于客户使用限制的相关规定

  1.《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印发)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风险管理

  (1)确保客户获得资金的相关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2.《储蓄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鼓励个人参加储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8号)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除外。本条例所称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办理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4.《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

  第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合法合规、安全高效原则开展业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业务连续性、备付金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隐瞒、非自有资金出资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严禁倒卖、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5.《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

  第五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以客户备付金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者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

  6.《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第十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服务时的财产安全,不得挪用、非法占用金融消费者资金及其他金融资产。

  (2)关于客户使用限制的相关规定

  1.《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印发)

  第十六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