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品登记处的特点

1.《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 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中心的督促指导。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 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统建设和维护工 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一)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银行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应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公示。对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登记范围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登记的概括性描述应能合理识别担保财产。对在统一登记范围之外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对于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担保财产的约定,应对该约定进行登记;登记最高债权额时,须预估主债权及利息,以及主债权违约时实现担保权的全部金额。支持银行机构在协商一致前提下,采用标签、刻印、数字信息等辅助手段,进一步增强担保公示效用。

 

抵押品登记处的特点

1.《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 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征信中心的督促指导。征信中心具体承担服务 性登记工作,不得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征信中心要做好系统建设和维护工 作,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建立高效运转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2.《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第二条  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范围的担保类型包括: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二)应收账款质押;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

(四)融资租赁;

(五)保理;

(六)所有权保留;

(七)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但机动车抵押、船舶抵押、航空器抵押、债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除外。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登记机构,具体承担服务性登记工作,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3.《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十一)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银行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应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公示。对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登记范围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登记的概括性描述应能合理识别担保财产。对在统一登记范围之外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抵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等,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对于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担保财产的约定,应对该约定进行登记;登记最高债权额时,须预估主债权及利息,以及主债权违约时实现担保权的全部金额。支持银行机构在协商一致前提下,采用标签、刻印、数字信息等辅助手段,进一步增强担保公示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