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金保护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对个人银行的三类账户的功能和额度进行了限定: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201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收单这种支付工具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
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非银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得出借、出租、出售支付账户。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对银行规定的内容基本适用,还包括
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支付机构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2023.12.13
- 银监发〔2014〕4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 2023.12.13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23.12.13
- 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2023.12.13
- 《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2023.12.13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2023.1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九号)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2023.12.13
-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2023.12.13
客户资金保护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对个人银行的三类账户的功能和额度进行了限定: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201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收单这种支付工具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
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非银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得出借、出租、出售支付账户。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对银行规定的内容基本适用,还包括
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支付机构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2023.12.13
- 银监发〔2014〕4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 2023.12.13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23.12.13
- 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2023.12.13
- 《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2023.12.13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2023.1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九号)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2023.12.13
-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2023.12.13
客户资金保护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对个人银行的三类账户的功能和额度进行了限定:
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其中,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元;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10万元。
201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收单这种支付工具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应当为其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其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特约商户为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可使用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收单机构应按协议约定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到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结算时限最迟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可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之日起30个自然日,因涉嫌违法违规等风险交易需延迟结算的除外。”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
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非银行: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得出借、出租、出售支付账户。
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对银行规定的内容基本适用,还包括
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支付机构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银发〔2020〕248号) 2023.12.13
- 银监发〔2014〕4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70号) 2023.12.13
-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023.12.13
- 关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号)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 2023.12.13
- 《电子支付指引 (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2023.12.13
-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16〕302号) 2023.1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九号) 2023.12.13
-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3号) 2023.12.13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 2023.12.13
-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 2023.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