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与东道国纠纷预防和早期解决机制(授权公共机构预先标记潜在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授权公共机构积极主动就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进行协商等。)

  1.《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于1993年2月6日对中国生效,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可以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2.我国已签署并对我生效的多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均包含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6.《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第二条规定,经各方同意或按照相关条约规定,仲裁委受理国际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

  7.《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年)》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

投资者与东道国纠纷预防和早期解决机制(授权公共机构预先标记潜在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授权公共机构积极主动就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进行协商等。)

  1.《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于1993年2月6日对中国生效,各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可以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

  2.我国已签署并对我生效的多项自由贸易协定、双边投资协定均包含投资仲裁争端解决条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除依照前款规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外,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6.《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第二条规定,经各方同意或按照相关条约规定,仲裁委受理国际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议仲裁案件。

  7.《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年)》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