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

  第二条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限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商事案件审限确定。一审案件须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须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不服的二审涉外商事案件须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参照普通商事案件报批程序。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

  第二条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的审限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商事案件审限确定。一审案件须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须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对裁定不服的二审涉外商事案件须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需要延长审限的,参照普通商事案件报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