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1.《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办理仲裁案件,规范仲裁员选定程序和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健全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完善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和回避制度。
2.《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前,应当自行核实利益冲突情形,并签署独立公正声明书。仲裁员应当在声明书中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并且应当承诺能够为案件付出满足仲裁庭和当事人合理期待的时间、精力并具备专业能力。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知悉新的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时,应当立即进行书面披露。
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年)》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担任案件仲裁员的,应当签署声明书,并按照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者情况。在接受选定或者指定担任案件仲裁员至仲裁程序终结后的仲裁全过程中出现应当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当立即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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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可仲裁范围
- 仲裁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 法院支持仲裁
- 国内仲裁裁决不可上诉至当地法院或由行政机构审查(该上诉不同于以程序不规范或管辖权错误为由撤销、废止或取消裁决的诉讼)
- 投资者与东道国纠纷预防和早期解决机制(授权公共机构预先标记潜在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授权公共机构积极主动就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进行协商等。)
-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本市有多家仲裁机构为商业纠纷提供仲裁服务
- 本市仲裁机构已经公开发布仲裁员名册
- 在线仲裁服务
- 本市仲裁机构每年公布通过仲裁解决的各类商事案件数量、时间、按性别分列的仲裁员人数等统计数据
- 本市仲裁机构定期发布可免费获取的商事仲裁裁决摘要。
- 仲裁是一种可靠的纠纷解决方式
- 仲裁时间
- 仲裁费用
- 调解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1.《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本市仲裁机构应当保障仲裁庭依法独立办理仲裁案件,规范仲裁员选定程序和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健全仲裁员指定工作规则,完善仲裁员利益冲突披露和回避制度。
2.《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前,应当自行核实利益冲突情形,并签署独立公正声明书。仲裁员应当在声明书中披露其知悉的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并且应当承诺能够为案件付出满足仲裁庭和当事人合理期待的时间、精力并具备专业能力。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员知悉新的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或者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时,应当立即进行书面披露。
3.《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4年)》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担任案件仲裁员的,应当签署声明书,并按照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实或者情况。在接受选定或者指定担任案件仲裁员至仲裁程序终结后的仲裁全过程中出现应当披露情形的,仲裁员应当立即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