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服务

  1.《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各类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名册中的调解员不受国籍、性别、居住地等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员名册以外的调解员调解。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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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各类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名册中的调解员不受国籍、性别、居住地等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员名册以外的调解员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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