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调解活动公平公正有效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组织应当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上海市调解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或者依据约定选定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协议效力,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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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
- 可仲裁范围
- 仲裁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仲裁员的独立性与公正性
- 法院支持仲裁
- 国内仲裁裁决不可上诉至当地法院或由行政机构审查(该上诉不同于以程序不规范或管辖权错误为由撤销、废止或取消裁决的诉讼)
- 投资者与东道国纠纷预防和早期解决机制(授权公共机构预先标记潜在的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纠纷、授权公共机构积极主动就投资者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进行协商等。)
- 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 本市有多家仲裁机构为商业纠纷提供仲裁服务
- 本市仲裁机构已经公开发布仲裁员名册
- 在线仲裁服务
- 本市仲裁机构每年公布通过仲裁解决的各类商事案件数量、时间、按性别分列的仲裁员人数等统计数据
- 本市仲裁机构定期发布可免费获取的商事仲裁裁决摘要。
- 仲裁是一种可靠的纠纷解决方式
- 仲裁时间
- 仲裁费用
- 调解
保证调解活动公平公正有效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3.《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组织应当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上海市调解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公证机构对调解协议进行公证,或者依据约定选定仲裁机构裁决确认协议效力,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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