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调解活动公平公正有效的要求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调解组织、调解员可能与案件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更换调解组织或者申请调解员回避。商事调解案件进入仲裁程序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任过商事调解案件的调解员应当回避担任同一案件或者相关案件的仲裁员。

  2.《上海市调解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规定,调解员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的更新,本平台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一切以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公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

保证调解活动公平公正有效的要求

  1.《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修正)》第七十五条规定,调解组织、调解员可能与案件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主动回避,当事人有权更换调解组织或者申请调解员回避。商事调解案件进入仲裁程序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担任过商事调解案件的调解员应当回避担任同一案件或者相关案件的仲裁员。

  2.《上海市调解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四)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规定,调解员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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